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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笼”之争宣判:“南翔食品”和“南翔餐饮”输了,赔偿老城隍庙餐饮234万
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为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为被告的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以及以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等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案,今日分别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至此,备受关注的沪两家知名“南翔小笼”品牌互诉案,一审落下帷幕。
庭审现场
案件:两家互指对方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法规,商品和服务商标共分为45个大类,其中1到34类为商品类,35到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之间的商标在其边界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领域的“南翔”商标合法持有者。在历史上,南翔小笼诞生于嘉定区南翔镇。上世纪80年代,在嘉定区,南翔小笼的技艺在速冻食品等领域发扬光大。1985年,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在第30类商品: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领域申请注册“南翔”牌注册商标,于1986年8月20日获准注册。1988年,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全资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增设“南翔小笼”新流水线,主营“南翔小笼包”生产。
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的合法持有者,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原42类)“餐馆”。该枚商标被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在历史上,自1900年长兴楼在豫园建立,南翔馒头店在豫园传承120年,延续至今,120年从未迁移、损毁,在餐饮行业为南翔小笼积累了很高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从上世纪80年代至2018年前后,两家持有“南翔”商标的小笼包生产者,一直相安无事,在各自的领域中取得了许多荣誉。然而,近年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进行“南翔小笼”餐饮门店的加盟招商。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这些加盟广告中,明显存在对餐馆类南翔注册商标的侵权。为此,老城隍庙餐饮起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独资全资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护好百年品牌的声誉。
与此同时,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在杨浦法院,向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等企业提起诉讼,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南翔小笼”起源于嘉定,该公司持有相关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几十年来,该公司为南翔小笼积累了大量的荣誉。但老城隍庙方在对外宣传时却一直声称自己是正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吸引走了大量食客,同样涉嫌不正当竞争。
庭审现场
争议:“南翔”商标到底该怎么用?
在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等为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为被告的浦东法院庭审现场,老城隍庙公司一方提出,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方未经授权,在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老城隍庙方持有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老城隍庙商标权,对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南翔食品、南翔餐饮存在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涉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在宣传当中对自身起源的描述并不准确,缺乏证据。
对此,南翔食品公司辩称,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字样,是对地名以及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同时,被告方持有“南翔”商品商标,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是为了说明店内小笼馒头的供货方为“南翔”商品商标持有者。同时详细的阐述了南翔小笼在嘉定区的传承历史,以此证明该公司南翔小笼同样拥有悠久的历史传承。
在以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为原告,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等为被告的杨浦法院庭审现场,双方同样对南翔小笼的历史传承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交锋。南翔食品公司指出,该企业前身上海佳速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多次获奖。老城隍餐饮公司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是对南翔食品公司的攀附及搭便车行为。老城隍餐饮公司辩驳称,其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依据。同时,该公司持有的“南翔”服务商标也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对方的必要。
法院:南翔食品、南翔餐饮侵权
经审理, 上海杨浦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求。上海杨浦法院认为,两个品牌均属于本市长期从事经营与“南翔”有关的标记“南翔小笼”食品的企业,与原、被告经营有关的“南翔”商标均获“中华老字号”称号。
从历史渊源看,双方使用“南翔”有关经营性标记亦有相应的历史依据。从长期经营所形成的现状看,双方均长期在所属商品领域使用与“南翔”有关的标记进行经营。从既有权利看,双方对“南翔”经营标记均有相关的权利。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中共存。
在确定双方对“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的权利界限时,充分考虑前述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情况,应根据原、被告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来划分权利边界,原、被告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因此,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城隍庙公司和南翔馒头公司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除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基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量、造成的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两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4.2万元。
浦东法院本案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因此,本案依据“禁止混同原则”对被告逾越“南翔”商标不同类别的权利边界、不规范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对于其与历史渊源相关的宣传行为,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以此引导双方珍惜并共同维护该商标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各自商标类别的权利边界,避免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实现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来源:周到
判赔234.2万!驳回原告诉请!“南翔”小笼的两起纷争今天落槌
“南翔小笼”
不仅上海人爱吃
外地来沪的游客也喜欢吃
名气太大,相关的纷争也不断
今天,两起有关“南翔小笼”的案子
在沪开庭并宣判
两个“南翔”因“南翔小笼”使用权等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杨浦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正当使用“南翔”标识。
被告则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因此,被告方与“南翔小笼”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其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原、被告经营有关的“南翔”商标均获“中华老字号”称号。本案被告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从而南翔馒头店使用“南翔”有关经营性标记亦有相应的历史依据。
对于原告认为涉案南翔馒头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根据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超出前述权利边界加以判定。法院认为,涉案南翔馒头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综合上述,原告在本案所主张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南翔”小笼商标案落槌,法院判决被告赔偿234.2万
沪上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长期以来,“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2019年,两原告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润泽小笼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门店,向某某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在餐馆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被告辩称,南翔餐饮公司经南翔食品公司授权使用“南翔”商标,且两公司对“南翔”亦享有企业字号权。此外,店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系南翔镇企业,其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合自:上海杨浦法院、上海浦东法院